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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私家侦探哪里有-男子恶意遗弃幼子获刑,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
2025-07-04 09:21:09 点击量:

5月15日被定为国际家庭日,为了进一步凸显司法裁判在规范、评价、教育以及引领方面的作用,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与重视,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挑选了六件典型案例进行公布。这些案例展现出以下几方面特色:

首先,需迅速选定监护人,以保证未成年人能够获得妥善的照看。监护人的职责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。法院通过依法实施确定监护人等相关制度,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在案例一里,法院在党的领导下,主动与公安、民政、当地政府等众多部门进行交流协作,迅速依照法律规定,为那些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孩子指定了监护人,成功解决了他们参加考试报名的困难。

其次,需加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,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。若监护人未能履行其监护职责,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,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在案例二中,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资金用作购房的首付款,却未依照协议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,从而侵犯了子女的财产权益。据此,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父亲需将财产归还给子女。在案例三中,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,多次故意将年仅五岁的孩子遗弃于幼儿园、学校、地铁站等公共场所,法院据此依法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,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。

第三,我们应大力推动拓展性工作,以推动解决矛盾的深层问题。拓展性工作是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显著特点,同时也是全面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核心要求。法院不断探索并完善拓展性工作的措施,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在案例四中,法院秉持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,通过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、社会观护以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工作机制,有效地解决了抚养方面的纠纷。

第四,采取多种策略,攻克抚养与探望执行中的难题。此类案件因牵涉到个人权益和行为规范,执行过程中常常遇到挑战。在案例五中,法院采纳了社会资源,委托社会工作者提供协助,确保当事人能够顺利实施探望权。在案例六中,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的执行策略,既刚又柔,不仅实施了执行前的预防惩戒措施,还实现了审判与执行的联动,通过释法明理,使得两个案件都得到了妥善解决,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显著的示范效应。

依法确定法定监护人,助力被遗弃儿童实现学业追求——郑某某诉请指定监护人之案

案例二:涉及子女财产权益受损,父母需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——此案为丁小某诉丁某、汪某关于财产返还的纠纷案件。

案例三:父母若遗弃未成年子女,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——此案涉及被告人刘某某的遗弃行为。

案例四: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——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

案例五:借助社会资源,攻克探视困境——胡某与杨某关于探视权的争议案件

案例六:刚柔相济,妥善处理抚养权争议案件——胡某与徐某抚养权争议执行案件

案例一: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——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

基本案情

王小某自幼便被遗弃,幸得郑某某夫妇收养,得以茁壮成长。郑某某夫妇曾向警方报案,寻求帮助,但经过公安机关的广泛搜寻,仍未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或其亲属的身份信息。目前,王小某正就读于某初中二年级,即将迎来中考,然而由于亲生父母身份信息的不明确,他在报名考试时遇到了困难。面对这一困境侦探私家公司,郑某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旨在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。

裁判情况

审理法院判定,王小某的亲生父母信息不明,而申请人郑某某既有意向又有能力承担起抚养王小某的责任,王小某本人亦表示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共同生活。经过当地政府、社区居委会以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的全面调查与评估,认定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抚养将对其健康成长产生积极影响。因此,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郑某某成为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。随后,王小某顺利完成了中考报名手续。

典型意义

法院始终秉持着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准则,积极协助他们克服现实难题,竭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。在该案件中,党委的领导下,法院与公安、民政、当地政府等众多部门积极沟通个人情感问题,共同探讨并制定了有效的解决方案。他们迅速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了监护人,切实缓解了未成年人所面临的具体困境,这充分展现了“六大保护”机制协同作战、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风貌。

案例二:涉及子女财产权益的侵害,父母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——在丁小某诉丁某、汪某关于财产返还的纠纷案件中。

基本案情

赵某与丁某结束了婚姻关系,丁小某由丁某抚养。在离婚协议中,赵某承诺支付丁小某70万元的生活费,并且这笔钱以及丁小某从长辈那里得到的13.8万元,均应视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部分。丁某负责处理购房相关事宜,并在房产证上为丁小某登记名字及其所持份额。赵某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,支付了70万元的生活费。

在同年7月9日,丁某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,并先行支付了首期款项83.8万元。对于剩余的房款,丁某选择了贷款支付的方式。紧接着,在7月12日,丁某与汪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并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了丁某和汪某的共同名下,明确标注为共同共有。

丁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丁某和汪某归还83.8万元人民币本金,并索要相应的利息。

裁判情况

审理法院指出,经核实,该房屋的首期款共计83.8万元,系由赵某支付给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所接受的赠与财产构成。这笔款项应被视为丁小某的个人财产。丁某作为丁小某的直接抚养人及法定监护人,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,未依照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将丁小某的名字及应占份额进行登记,此行为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。该房产目前登记于丁某和汪某名下,二人从中受益,理应负责归还相关款项。因此,法院判决丁某、汪某需向丁小某支付83.8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。

典型意义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,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任务时,必须遵循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准则。监护人在执行职责时,除了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,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,未成年人所拥有的财产类型日益增多。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妥善保护,成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之一。除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,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父母在担任监护人的角色时,同样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。若违反此规定,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本案例对于明确监护人应尽的职责、界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所有权和权益受损的判定标准,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,对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也起到了关键的指引作用。

案例三:涉及未成年子女被遗弃的情况  父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——此案涉及被告人刘某某的遗弃行为

基本案情

个人情感问题_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案例 _

刘某某与乙某(女)解除婚姻关系后,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私家侦探哪里有-男子恶意遗弃幼子获刑,最高法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,目的是争取对刘小某(2012年出生)的直接抚养权。经过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,规定刘小某将由刘某某直接抚养,法院据此出具了调解书予以确认。在2018年到2019年这段时间里,刘某某频繁以出差外地、与前妻产生争执等理由,故意将刘小某遗留在幼儿园、学校、地铁站等地。尽管民警和老师多次对其进行劝诫和教导,但均未奏效。这导致刘小某无人照料,其中不乏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的情形。2019年5月,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,民警接到报警后,迅速将刘小某接到派出所照顾。在那之后,刘小某在派出所生活了数日。刘某某因此受到了治安拘留六日的处罚。然而,刘某某并未反省,同年9月6日,他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,且对规劝置若罔闻,导致刘小某再次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居住了多日。刘某某频繁进行遗弃行为,每次持续时间长短不一,介于1日至10日之间,导致刘小某未能得到适当的照顾,累计时长超过30天。在同年9月11日,刘某某因涉嫌犯有遗弃罪,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。

裁判情况

审理法院认定,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,刘小某的抚养权归属于刘某某,刘某某对此承担着法律规定的抚养责任。刘某某在近两年间,屡次将年仅六七岁、生活无法自理的幼子遗弃于幼儿园、学校、地铁站等地,拒不履行抚养责任,遗弃次数频繁、持续时间较长。即便在民警、老师多次进行训诫和规劝,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后,刘某某依然持续进行遗弃行为。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,情节极其恶劣。根据法律规定,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,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。

典型意义

父母有法定责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、教育和保护。若父母离异,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,那么该抚养方有责任依照法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照料。无论家庭中存在何种矛盾或个人私事,抚养责任均不可推卸。遗弃未成年子女并非仅仅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或小事。若父母拒不履行法定抚养责任,需根据遗弃行为的性质及造成的危害,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若情节严重,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法律对恶意遗弃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,以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得到妥善的抚养,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。

案例四:对监护能力进行评估,强化融合式保护措施——在佟某与伍某之间的抚养权争议案件中。

基本案情

佟某与伍某曾是配偶,育有一子名为伍小某,生于2010年。他们在2013年结束了婚姻关系,此后伍小某由伍某负责抚养。然而,由于伍某在管教孩子方面存在问题,伍小某自2024年起开始与佟某共同居住。由于对伍小某的直接抚养权产生了分歧,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将伍小某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。调查发现,伍某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。同时,佟某也曾遭受过行政处罚。

裁判情况

审理法院独立征求伍小某的意愿,他表达了随母亲佟某生活的意愿。随后,审理法院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了评估,对抚养情况进行了家庭调查,并对伍小某进行了社会监护,最终得出佟某具备适当监护能力的结论。最终,法院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。

鉴于佟某先前已受到过行政处罚,为了保障其能够依照法律执行监护义务,审理法院在判决的同时,向佟某下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,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辅导、提交详尽的《抚养计划》并签署《未成年人抚养承诺书》。此外,针对伍小某即将面临中考的具体情况,审理法院还协助其制定了学业规划。案件结束后,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去了感谢信。

典型意义

在涉及父母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家庭抚养争议案件中,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评估成为审判过程中的关键所在,同时也是一大挑战。本案例在监护能力评估、家庭教育辅导以及社会监护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,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,对直接抚养方的监护能力、抚养条件等多方面进行细致的审查、评估和判断,从而确保判决结果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。同时,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的引导,重视融合保护的加强,推动监护人在监护意识和能力方面的提升。

案例五:借助社会资源,攻克探视困境——胡某与杨某关于探视权的争议案件

基本案情

胡某与杨某原本是夫妻关系,育有一女名为胡小某。他们离婚后,胡小某被判随胡某生活,杨某则被允许每周五探望女儿。然而,在离婚后,双方在探望问题上多次出现争执,杨某甚至为此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不幸的是,在一次探望过程中,杨某与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愉快,导致父女关系出现了裂痕。胡某现持观点,认为杨某的行为对胡小某的成长构成不利影响,同时胡小某对杨某的探访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,因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并要求将杨某的探访方式调整为每月一次。

裁判情况

审理法院判定,杨某与胡小某之间出现分歧,导致探视受到阻碍,仅凭探视权判决难以有效解决矛盾,因此,在诉讼过程中,聘请了社会工作者至探视场所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视,并对杨某实施了家庭教育辅导。此次探视之后,胡某与杨某就新的探视安排达成了共识,审理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予以确认。经过后续的回访调查,我们发现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,而探望活动也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顺利进行。

典型意义

父母离异之后,非直接抚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探视,对于其健康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。然而,在实际操作中,探视权的实施常常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而遭遇阻碍。在本案中,人民法院依托社工、心理咨询师等社会资源,通过协助实施探视,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,又确保了探视权的有效执行。采用“协助探望、调解、回访”这一模式,成功解决了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存在的因探望问题引发的争执,为有效解决“探望难”问题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范例。

案例六:刚柔相济,巧妙解决抚养权争议——胡某与徐某抚养权争议执行案件

基本案情

徐某与胡某为配偶,因感情纠葛导致分居,他们的1岁女儿徐小某跟随胡某居住。在分居期间,徐某趁着探望的机会,未经胡某同意,擅自将徐小某带离胡某住所,藏匿于他处,同时拒绝胡某的探视请求。胡某多次尝试与徐某协商,但均未达成一致,无奈之下,胡某将此事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决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和抚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徐小某年纪尚幼,自出生以来主要与胡某共同生活,由胡某抚养对其成长更为适宜,因此判决在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,徐小某应由胡某负责抚养。判决作出并生效后,徐某并未按照判决要求将徐小某交出,胡某因此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

执行情况

立案实施后,徐某尽管接到法院的通知,却依旧没有主动履行其应尽的义务,反而将徐小某藏匿于亲友家中,并且不断变换居住地点,对执行工作进行抵制。法院向徐某发送了《预罚款通知书》和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》,明确指出,如果他在7天之内仍旧不主动履行义务,将面临1万元的罚款,并且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。在执行过程中,胡某还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与徐某离婚,而徐某对此也并未给予配合,拒绝参与审判活动。法院执行局与审判庭紧密协作,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和面对面交流,与当事人徐某进行了细致的沟通,耐心解释法律,并举例说明了因父母争夺子女可能对子女成长产生的负面影响。最终,徐某自愿将徐小某转交给胡某,离婚案件也得以调解并圆满解决。

典型意义

抚养权的执行属于行为性执行案件,其性质不可替代,并且与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保护密切相关。若对一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,必须全面考量此举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影响,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较大的挑战。在案件执行阶段,法院秉持着文明和善意的执行原则,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法,既严格又灵活,一方面采取预先拘留、预先罚款等预先惩戒措施,以促使被执行人积极沟通和主动履行义务;另一方面,执行与审判部门紧密协作,加强法律解释和家庭教育指导,最终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,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。